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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收集固定好抢劫案的犯罪证据/仇万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7:29:39  浏览:91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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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收集固定好抢劫案的犯罪证据


抢劫罪是一种常见、多发性犯罪.,是“严打”整治斗争的重点。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抢劫罪的证据标准是规范认定抢劫罪具体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实抢劫罪犯罪构成应当具备的证据要素、证据要求程度的规则和尺度。它对于认定抢劫犯罪的证据从数量和质量方面提出了要求,只有符合抢劫罪证据标准的案件才能定罪。因此,研究抢劫罪的证据标准,对解决司法实践中认定抢劫罪的难题,规范抢劫罪的证据收据、固定、采信,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抢劫犯罪的特征决定了证据标准的特殊性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1)抢劫犯罪中的直接证据一般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现场痕迹是抢劫作案的重要证据。(3)被害供述、证人证言比较真实且容易获得。(4)认定抢劫的财物数额的证据实践中多有争议。(5)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作案手段和作案工具是抢劫犯罪的主要证据之一。(6)其他种类的间接证据,特别是在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情况下,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主体、行为、结果、主观、
二、抢劫罪的主体、行为、结果、主观、情节五方面证据构成了抢劫案的证据标准
从抢劫犯罪的特征和犯罪构成要件入手,抢劫罪的证明对象的主体、行为、结果、主观、情节五方面证据构成了抢劫案的证据标准:
(1)关于抢劫犯罪主体的证据: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微机户口底卡、医院的出生证明及其他精神状态的证据。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犯罪嫌疑人年满14周岁,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抢劫罪的主体要件。
(2)关于抢劫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是临时起意还是经过事前策划,准备了什么工具,怎样排除妨碍,何时动手,如何逃离,作案的动和是什么,如何处理劫取的财物等。若是共同犯罪,查明有无策划,策划的内容是什么,策划中有无不同意见,案发时,案发后的行为和态度,分赃情况和赃物去向。
(3)关于抢劫犯罪行为方面的证据:被害人关于公私财物存放位置、数量,物品特征和被抢经过的陈述有关证人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当场劫取财物行为的证词;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抢劫行为所持作案工具、赃款、赃物等物证照片和有关物证,痕迹检验报告,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到抢劫现场毛发、指纹、脚印及其他遗留、痕迹的技术鉴定结论;证明赃物价值的鉴定结论;证明收缴赃款、赃物作案工具等物证的搜查、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证明犯罪嫌疑人进入现场的路线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抢劫作案的视听资料。
(4)关于抢劫犯罪的结果证据:被害人被抢劫款物特征数量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劫取款物特征、数量的供述;有关部门和证人关于被抢劫款物证言;有关部门对被害人有关伤情、死因的鉴定结论;抢劫未遂和中止的有关证据。
(5)关于抢劫犯罪的情节证据:根据刑法263条1款之规定的8种加重情节的证据有:有关入户抢劫的证据;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证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意设立金融机构的批复,核发的特许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有关多次抢劫的证据;有关被抢劫物品的价值鉴定结论;有关致人重伤、死亡的证据;有关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证据;有关枪技性能鉴定报告;有关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证据。以及有关前科,是否是累犯的证据,有关自首和立功的证据等。
三、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收集、固定运用证据
司法人员应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7种证据种类入手,根据抢劫犯罪的特点依法、全面、及时收集、固定、运用证据、揭露犯罪、证明犯罪、打击犯罪,应当严格按照刑诉法和有关规定从事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避免因遗漏证据或贻误时机而导致案件难以定案的被动局面,特别需要注意的是:(1)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2)询问、讯问笔录应注意填写起止时间,两名以上侦查人员签名。杜绝侦查人员一人询问、讯问,没参加的签名现象。(3)所有书证、物证必须注明其来源、出处、盖有印章。(4)指认现场、辩认物品应有见证人,最好能用照片予以固定,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庭审中出现反复。(5)应增加有行为能力被害人、目击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认程序。(6)应重视作案现场遗留痕迹、物证的提取。
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抢劫行为,最核心、最基本是必须做到:一是必须证明抢劫犯罪事实存在;二是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抢劫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这些是抢劫罪诉讼证明中最基本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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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和发布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和发布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

萍府办发〔200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随着政府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切实加强和规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和发布工作,确保反应迅速、有效应对,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07〕10号)、《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萍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萍府发〔2005〕21号),市人民政府制定了《萍乡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和发布工作规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萍乡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和发布工作规则(暂行)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和发布工作,确保反应迅速、处置及时,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07〕10号)、《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萍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萍府发〔2005〕21号),特制定本规则。
  一、突发公共事件范围
  本规则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分为: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二)事故灾害。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突发公共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类级别,其分级标准执行国家规定。
  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
  (一)需要向市政府报告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包括:各地、各部门系统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各地、各部门系统发生的一般事件,但性质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区,可能演化为突发公共事件(此类事件以下称敏感事件)的相关信息。
  (二)报告的信息包括以下要素: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三)信息报告方式:
  1、各地、各部门通过应急平台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信息可采用文字、图像(图片)、视频等多种形式。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涉密信息按相关规定报送。
  2、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要与市应急办保持密切联络,并设专职信息员,负责信息的收集、汇总,及时、主动报告有关情况。处置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应与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保持密切联系;其中处置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还应与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保持密切联系。
  3、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四)信息报告程序和时限:
  1、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有关县区、有关部门要立即核实,并即时如实向市政府报告,其中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和敏感事件信息的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件发生后2小时。在上报市政府的同时,要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地区,并要及时续报事态进展情况,保证信息报送的连续性。
对个别因情况特殊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政府报告的突发公共事件,有关县区、有关部门要在接报后1小时内上报市政府,并说明具体原因。
  2、市应急办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要立即向市政府报告,依次报有关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市长、副市长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和敏感事件信息要在接报后1小时内按市政府领导指示报省政府。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遇特殊情况,在向省政府报告的同时,要直接向国务院报告。
  3、在特殊情况下,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敏感事件信息,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在报告上一级政府的同时,越级报告。
  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生后,需要向社会公布的,要在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一)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和敏感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应急办会同市新闻办、牵头处置的市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布。
  (二)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为保证在第一时间通知公众,要同时采取市政府网站发布;萍乡电台播音;萍乡电视台、安源电视台及相关县区电视台滚动播出;移动、联通发送手机短信;萍乡日报及其新闻网站发布等形式。
  四、工作责任主体和工作机构
  (一)根据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报告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跨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事件,由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做好信息的汇总和上报工作。
  (二)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汇总、上传下达、跟踪反馈等工作。
  (三)在市应急办建立统一面向县区、部门、以及基层单位和公众的突发公共事件综合接报平台。由市应急办负责(24小时值班电话:6832320),对县区、部门上报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按程序汇总报告;对110、119、120、市长热线(12345)、市长电子信箱等转来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核实后视情报告。市应急办要注意从互联网、新闻媒体和基层获取有关信息,对其中反映的重要情况及时核实,并视情报告。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办公室各科室在工作中获知的相关信息,不论是否属其工作职责范围,都应及时向市应急办通报。
  (四)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对各类紧急事务接警渠道进行整合,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接报平台,并在基层单位设立信息报告员。
  五、考核奖惩
  对各县区、各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进行综合考核和通报。对及时、准确、全面上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质量高的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迟报、漏报甚至谎报、瞒报以及报告质量差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向市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提出整改措施;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鼓励社会公众报告、举报突发公共事件。对积极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挽回重大损失、事例典型、作用突出的,由市应急办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决定。





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内外资鼓励项目免税确认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内外资鼓励项目免税确认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税发[2009]290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进一步做好鼓励类投资项目审批工作,加强各直属海关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项目审批部门)的联系配合,同时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关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拟定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核准)内外资投资项目和出具《项目确认书》过程中,承担审核有关投资项目是否适用鼓励类产业条目的职责。海关作为鼓励类内外资投资项目项下进口设备的减免税审批部门,负有配合省级项目审批部门共同严格把关,正确执行国家进口税收政策的职责。
二、内外资投资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应凭省级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受理相关投资项目的减免税申请。对于因产业条目内容表述不清晰容易产生争议或者海关认为有关项目适用鼓励类产业条目存在明显不当的,直属海关应当主动与省级项目审批部门联系沟通,如果省级项目审批部门认为适用产业条目正确的,应当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确认,并将上报文件抄送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回复确认意见前,海关暂不受理相关投资项目的减免税申请。项目单位为此向海关申请先凭税款担保放行货物的,海关可以受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向省级项目审批部门回复有关投资项目是否适用鼓励类产业条目意见的同时,将相关意见抄送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海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确认意见,决定是否办理有关内外资项目的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三、对于海关已经根据省级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办理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的内外资投资项目,经审计部门检查或海关系统自查后提出有关投资项目适用鼓励类产业条目质疑的,按照上述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确认有关投资项目不适用鼓励类产业条目的,海关凭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确认意见停止受理有关投资项目的减免税申请,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补征已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税款。
四、海关在根据省级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办理相关内外资投资项目的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时,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是否适用相关鼓励类产业条目的审核;如有疑问,应及时与省级项目审批部门进行沟通,尽量避免事后再对已经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的投资项目是否适用鼓励类产业条目的问题提出质疑。
五、海关在根据省级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办理相关投资项目的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时遇到超权限审批、拆分项目及其他违规问题,也按照上述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的原则办理。
六、对于省级项目审批部门出具《项目确认书》经常出现适用鼓励类产业条目差错、拆分项目、超权限审批或者违反规定擅自下放《项目确认书》出具权限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暂停有关省级项目审批部门出具《项目确认书》的权限,并视其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
七、对于国务院其他部门以及其他省级审批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参照本通知规定的原则办理。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